10月1日起,正式向“最低中标价、环评资质、保证金”说再见!
一、“最低中标价”再见!
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87号令还权于采购人的同时不忘监管,规定采购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规范操作、尽职监督等义务。比如,第六条中要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要求采购人需要科学合理的进行价格测算;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方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国家发改委2017年8月30日对外公布起草形成的《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条例规定,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而新《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一名”不一定中标,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二、“环评资质”再见!
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发布),对现行条例在以下几方面做出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三、“保证金”再见!
2017年7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银行保函可替代预留保证金。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在工程领域开展投保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是一大利好。
保证金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积极推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保证金以非现金流转、银行信用担保的形式来缴纳保证金,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压力,对规范建筑业市场有极大的作用。不过,投标担保制度的推行,涉及到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利益关系,现有的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也必将作出进一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