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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6/23 12:49:25  【打印此页】  【关闭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

建办规函[2017]27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有关要求,保障按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普查工作


  各地要在前段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现场普查和田野调查,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潜在对象进行摸底。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将普查报告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我部城乡规划司。普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普查情况、分市县的详细普查情况、分市县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对象摸底名单。


  二、规范划定和确定工作


  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参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参考)》(附件)、《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详见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件附件5),及时划定符合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符合标准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建筑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今年确保完成工作比例不低于60%。


  三、规范上报工作


  对2017年3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违法建设治理及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129号)要求上报的截至2016年底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分别填写设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现状统计表(见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件附件1和附件3),并于2017年5月底前报我部城乡规划司;在每月15日前,按照建办规函[2017]129号文件要求报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进展情况时,要按照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件要求填报新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新确定的历史建筑情况,同时上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对象普查进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成立专人专职的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二)我部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全国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的技术保障等工作。各地要加强技术力量组织,充分发挥对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有研究积累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作用,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


  (三)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进度与质量进行监督考核,每年年中及年末将本省(区、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总结报我部城乡规划司。


  我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公布,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周朦朦 张帆


  联系电话:010-58933042(兼传真)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 陶 联系电话:010-58322536


  陈双辰 联系电话:010-58322521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附件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参考)


  一、规模及真实性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60%。


  二、价值及特色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街区在其所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2.街区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


  3.街区的空间格局、肌理、风貌等体现了传统文化思想(礼制、风水、宗教等)、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4.街区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及其场所。


  5.街区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记录了一定时期社区居民的记忆和情感。